行政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本条例规定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法定天数、不享受情形、年度安排、未休工资报酬、监督和争议处理。
HR阅读提示
- 年休假资格和天数取决于连续工作及累计工作年限,HR应依法核实员工跨单位工作经历和有效证明,不能只看本单位司龄。
- 年度开始时宜制定安排计划,并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生产经营需要和已休记录动态核对余额。
-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寒暑假、事假和病假达到条例规定条件时,是否享受当年年休假须逐项判断。
-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确有必要时仅可跨1个年度安排;相关原因、沟通、安排和实际休假记录应可追溯。
-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时,应取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依法核算工资报酬,不能以系统清零代替法定处理。
本页根据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现行公开文本整理,仅供HR学习与检索,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资格、累计工作年限、跨年度安排、工资报酬或争议处理应结合实施办法、事实证据和专业意见判断。
法规原文
以下内容转录自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现行公开文本,并核对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信息、施行日期及10条条文连续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对应多少天年休假?
条例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累计工作年限的具体认定还应结合实施办法和有效证明材料。
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吗?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且经职工本人同意的,应依法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