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本办法规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条件、休息保障及审批权限,是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重要依据。
HR阅读提示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都不是企业单方变更考勤规则即可实施,须先核对法定适用条件和有权机关审批要求。
- 申请时应明确岗位、人员、工时类型、计算周期和休息安排,批准范围发生变化时及时核对是否需要变更或者重新申请。
- 办法对地方企业的具体审批授权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因此申请材料、审批层级、批准期限和续办流程存在属地差异。
- 获得批准后仍应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并保留排班、出勤、调休、工资及批准文件等可核对记录。
- 系统中的“弹性”“不打卡”等配置不等同于法定不定时工作制,不能以内部设置替代批准文件。
本页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标注有效的官方文本整理,仅供HR学习与检索,不构成法律意见。特殊工时的岗位范围、审批、计算周期、加班工资和休息安排应结合属地现行规则、批准文件及专业意见判断。
法规原文
以下内容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文本整理,并与规章库PDF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转载核对通知正文和8条条文连续性。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
办法列举的岗位可以直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吗?
不能仅凭岗位名称直接实行。企业还应符合劳动法和本办法规定,并依法取得有权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岗位范围、申请材料、批准期限和后续管理应核对企业所在地现行规则。
综合计算工时的计算周期和审批流程全国都一样吗?
不一定。本办法允许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地方企业的具体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实际周期、材料、权限和有效期须以属地现行规定及批准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