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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日期计算器
同时检查合同期限档位、拟定月数和日期边界,只提供复核线索,不判断约定最终效力。
试用期管理要同时看“能否约定、最长多久、是否已经约定过、日期怎么写”。只在入职日后机械加三个月,可能从第一步就错。本页提供的是合同期限分档与日期复核方法,不是可替代专业判断的在线计算器。
必填输入
记录劳动合同类型、合同开始日、固定期限合同总时长、拟约定试用期月数、试用期起始日、同一用人单位是否曾与该员工约定试用期,以及合同是否仅约定试用期。日期应从双方签署的有效文本和实际用工记录中核对。
期限上限核对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可先按合同期限分档:
| 合同情形 | 试用期上限参考 |
|---|---|
| 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 不得超过1个月 |
| 1年以上、不满3年 | 不得超过2个月 |
| 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 不得超过6个月 |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手工计算步骤
- 先按合同类型和总期限找到上限,不符合约定条件则直接标记“人工复核”。
- 比较:拟定试用期月数-上限月数。大于0标记“超过参考上限”,等于或小于0仅表示通过这一项检查。
- 参考日期可按“试用期起始日顺延约定月数,再核对合同采用的首尾日口径”计算。表格中同时保存起始日、顺延日和文本载明结束日。
- 如曾在同一单位约定过试用期,或日期、合同版本不一致,停止自动判断并转人工。
示例
某固定期限合同为18个月,合同及试用期均从4月10日开始,拟定2个月。该合同落在“1年以上、不满3年”档,2个月未超过该档参考上限。日期可先顺延至6月10日,再根据合同对首尾日的表述核对参考结束日是否写为6月9日。这里的日期示例不等于对合同效力作结论。
结果解释与边界
“未超过参考上限”不代表全部合法,还要检查是否重复约定、是否只签试用期合同及工资、解除程序等其他问题。“超过参考上限”应暂停使用模板并复核。劳务、实习、非全日制、派遣及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形不可机械套用;地方口径和个案事实也可能影响处理。
转正节点怎样配合日期
日期核对完成后,可反推内部管理节点:转正材料准备日、直属主管评价日、员工沟通日和最终审批日。各节点的提前量由企业根据流程自行设定,不应写成法律规定。试用期表现记录应围绕事先明确的岗位要求和真实工作事实,避免在临近结束时才补写笼统评价。审批尚未完成也不能擅自延长已经约定的试用期。
建议输出“期限档位、法定上限参考、文本约定月数、参考结束日、历史约定状态、异常原因、复核负责人”七列。任何字段为空时都显示缺失原因。若员工发生调岗、请假或组织调整,应保留事件日期并交由专业人员判断其影响,不要让系统自动顺延结束日。
数据隐私提示
本计算只需合同期限、日期和历史约定状态,无需录入身份证号、家庭情况或考核详情。应限制合同字段访问权限,保留修改日志,发现错误时更正记录而不是覆盖原始依据。
常见问题
试用期从员工到岗日还是合同起始日计算?
应先核对劳动合同文本和实际用工事实,不要只依赖系统默认值;存在不一致时转人工复核。
同一员工转岗后能重新约定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具体个案应结合事实审查。
参考结束日就是最终法律日期吗?
不是。月数加减、首尾日写法、合同约定和地方实践均需核验,本页不输出法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