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本规定确立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并规定特殊工时和周休息日的基本安排。
HR阅读提示
- 标准工时的全国现行基准是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仍保留“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表述,实务中应结合本规定执行现行40小时标准。
- “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不等于可以连续安排劳动而不保障休息。排班还应同时核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长工作时间上限和加班工资规则。
-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不应仅凭企业内部制度直接改用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应核对国家规定及用工所在地的现行审批规则。
- 考勤、排班、加班申请、调休和工资计算应保持口径一致,并留存能够反映真实工作时间的记录。
本页根据国家行政法规库现行文本整理,仅供HR学习与检索,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排班、特殊工时审批和加班处理应结合所在地规则及真实用工情况咨询专业人士。
法规原文
以下内容逐条转录自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公布的1995年修订现行文本,共9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常见问题
现行标准工时是每周40小时还是44小时?
国家行政法规库中的1995年修订文本明确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还应同时遵守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和每周休息的规定。
企业可以把星期六、星期日都设为工作日吗?
本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不等于可以取消休息。企业仍应依法保障休息时间;采用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还应核对审批要求和所在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