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自查清单
试用期到期提醒清单
试用期管理的重点不是到期前“补一张表”,而是从明确录用条件、持续反馈到按期决策形成完整证据链。
适用范围
适用于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试用期的新员工。劳务、实习、退休返聘等关系不能仅因内部称为“试用”就当然适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则。建议在到期前预留完整评估和审批周期,而不是在最后一天才发起流程。
一、约定本身是否有效
- 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期限符合对应的法定限制。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约定了一次试用期,没有通过调岗、续签或更换合同名称重复试用。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只签“试用期协议”而缺少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工资标准已核对合同约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及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要求。
- 员工在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办理情况已核对,没有因“尚未转正”而搁置。
二、录用条件与过程证据
- 录用条件在员工入职时已经明确告知,并能证明员工收到的是哪个版本。
- 条件与岗位实际工作直接相关,表述具体,不使用“态度不好”“不符合文化”等无法验证的单一判断。
- 直属负责人有阶段性观察记录,能够列明任务、标准、完成情况和反馈时间。
- 对发现的问题已及时反馈,并在条件允许时给予合理改进机会,没有到期前集中补写负面材料。
- 考核证据来源可靠,未篡改聊天记录、业务数据或他人评价。
- 请假、培训不足、工作安排变化等影响考核的客观因素已被单独说明。
三、转正决定
- 部门评价、HR复核和有权限人员审批均在试用期届满前启动。
- 转正日期、岗位、薪酬及后续目标与劳动合同和已批准方案一致。
- 需要调岗、调薪或变更工作地点的,已按劳动合同变更要求与员工协商,而非作为转正的附加压力。
- 转正通知使用明确日期和条件,不使用“自动延期观察”等模糊表达。
- 审批迟延不影响员工已经依法享有的劳动合同权利。
四、拟解除时的专项核对
- 企业拟依据“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时,能同时说明录用条件、告知证据和不符合的客观事实。
- 决定与通知在试用期内依法作出,内部审批没有占用到期后的时间。
- 已排除歧视、报复投诉、违法拒缴社保等不当动机。
- 解除理由具体写入通知,送达方式和时间可证明。
- 工资、加班、未休假期及其他应结项目已经核算,离职手续另按离职清单处理。
异常处理与留痕建议
如发现试用期限超限、重复约定、录用条件未告知或考核材料临时补写,应立即标记红色异常,停止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机械处理。主管意见相互矛盾时,由HR记录各自事实来源,不得只保留最终结论。所有评分修改应保留修改前内容、理由、操作者和审批人。
结果判定
- 红色:升级复核。 试用约定可能无效、已经届满、录用条件无法证明,或拟解除但事实与程序明显不足。
- 黄色:限期完成。 基础约定有效,但阶段反馈、部门评价、审批或通知尚未闭环。
- 绿色:可执行决定。 约定、告知、过程评价、审批和员工沟通均完整;转正后继续按正式劳动合同管理。
常见问题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可以到期后再通知员工吗?
不宜拖到试用期届满后才形成决定。企业应在试用期内完成事实核对、审批和依法处理,并向员工说明理由;错过节点可能改变风险判断。
员工同意后,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不能只凭双方同意就当然认为有效。试用期次数和最长期限受到法律限制,延长还可能涉及劳动合同变更及不利后果,建议个案核验后再处理。
录用条件和绩效目标是一回事吗?
不完全相同。录用条件应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明确并完成可证明的告知,考核指标还应与岗位、周期和证据相匹配,不能在临近到期时倒推设置。